籍贯:四川金堂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开发区不能设置政权体制,首先是不能设置人民代表大会。而国家机构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托的,只有在一定的行政区划内才可以设置相应的国家机构。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第二,在开发区设立法院不仅会使开发区法院变多变滥,而且会导致横向的互相攀比,最终使法院组织体系限于混乱。现在,改革这一语词有被滥用的倾向。2.批复超越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最高法院的审判权和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权 最高法院的职权究竟是什么?根据《宪法》第123条、第126条、第127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是不折不扣地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而不是去制定规则,更不可以去干最高立法机关才可以干的事情,它怎么可以擅自行使决定一级人民法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重大立法权呢? 最高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还可以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注:www.layee.net/OT-Data/Trail-Consult-Disply.asp)这则消息说明,开发区法院不仅数量多,而且有类似行业协会或者联谊会性质的东西,不仅形成彼此固定的联系,而且已联系研讨至少有10年的历史了。
那么,是地方一级党委批准的?是地方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是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还是它们共同批准的?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何国家机构或者组织单独或者共同批准在开发区设立法院的做法,都是对宪法和法律的严重挑衅。进入 刘松山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开发区法院 行政区划 政权体制 违宪违法 人民法庭 司法改革 。[12](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杨勇军整理,上海书店2011年版,阮元十驾斋养新录序,第1页。
[4]蔡愕作为《异哉》的当事者与见证人之一,当然也对《异哉》做出了积极的评价。[59]萧延中:《论梁启超对早年毛泽东的影响》,《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1期,第133页。梁启超很快就形成了关于国体概念的新认知。不过,梁启超强调政论家只问政体,不问国体,认为国体不应该讨论,也不能够讨论。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自20世纪以来的多数时间,无论是在1949年以前还是在1949年之后,梁启超在主流政治上被评价为不正确。政治家是指尊重既有国体的政治改良家,秉承的是政治改良主义。
[7]杨维骏:《蔡愕的政治倾向》,《云南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第90页。即有国会者,亦大抵以最高之权归诸君主。在宪法学的层面上,最早用汉语论述国体概念的中国人,应当首推梁启超。不特杨度一下便被摔人谷底,袁世凯本人也灰溜溜的,无面目见人。
[16]这段话比较全面地交待了《异哉》的写作初衷:为讨贼而写,旨在维护中华民国。就‘歪理而论,很多是应该加以批判的—譬如,《异哉》把革命家与阴谋家相提并论,当然是不正确的,就是一种歪理与谬论。共和国体并不优于君主国体,反之,君主国体也不优于共和国体,两者之间没有价值上的优劣。按照主流的看法,只有共和国体才是积极的,代表了人类政治的发展方向,君主国体则是消极的、反动的、落后的。
[61]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第67页。君主国体已经在事实上一去不复返了。
但是,如果走上了革命的轨道,就会一直在革命的轨道上走下去,一直不断地革命,没完没了地革命,无休无止地颠覆、翻转。……毛泽东当时就读于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他通过学友会,把那时梁启超等人所写的反对帝制的文章,翻印成小册子,题为《梁启超先生等对时局之主张》,到处散发,以梁为旗帜从事反袁活动。
除此之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在1915年至1916年的反袁斗争中,毛泽东也直接受梁启超影响,在基本的政治态度上与梁保持着同一性。[46]是故凡谋国者,必惮言革命,而鄙人则无论何时,皆反对革命。[49]详见崔志海:《梁启超与日本—评郑匡民〈梁启超启蒙思想的东学背景〉》,《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179页。这种对于革命家的定义,当然不能为20世纪以来的主流舆论、主流政治所接受。当代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以及当代学者关于国体的阐述,基本上都是以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的论断作为轴心的。按照国体与政体之间的这种关系,特别是按照立宪政体的要求,杨度的君宪救国论,[43]是不能成立的。
紧接着,他又特别说明:临时约法第二条采主权在民说,与国家性质不相容,无论何种国体,主权皆在国家,久成定说,无俟喋引,国体之异,则在行使国家主权之机关,有单复专共之意耳。单从变的角度来看,政体的变更与国体的变更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夫变更政体,则进化的现象也,而变更国体,则革命的现象也。
若经一度共和之后,此种观念,遂如断者之不可复续。由此看来,所谓国体问题,主要解决共和制抑或君主制的问题,或者说,国体关乎君主与共和。
[6]孟祥才:《梁启超传》,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第202-203页。正如梁启超在1913年所见,革命之必产革命,实事所必至,理有固然。
[52]这段话表明,在梁启超的视野中,政体理论是亚里士多德的最重要的理论,因而也是最值得尊重、最值得信赖的权威理论。从文章标题来看,讨论的主题也是国体。这就是梁启超在写作《异哉》之前关于国体问题的思想状况:含混而摇摆。[36]张其昀:《悼梁任公先生》,注[17],夏晓虹编书,第107页。
一、语境:《异哉》的政治背景 《异哉》不是一篇孤立的学术思想文献,不是象牙塔内的产物。按照这个逻辑,与复或复数相对应的共或共和,就应当是复数或多数。
梁启超把共和政体从理论上分为六种:(1)人民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掌行政实权之共和政体,以美国为代表。其有两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相互制限者,谓之立宪政体。
我也把我在《论语时义》中预测袁世凯想黄袍加身、现在逐步快实现了的见解告诉任公。[3]也有论者认为《异哉》就是反对帝制的一面旗帜。
曰谋颠覆现在之国体而别建新国体者,斯谓之革命而已矣。第三,国体可以有君主国体,政体可以有立宪政体(1907年)。不过,正是因为对《君主与共和论》的不以为然,才促动了梁启超对国体问题的深入思考、详细论证。按照《异哉》的说法,于共和国体非有所偏爱,而于其他国体,非有所偏恶,换言之,任何国体都是可以接受的。
二、变迁:梁启超对国体的认知过程 1915年的政治背景是理解《异哉》的一个维度,同样,梁启超写作《异哉》之前的思想状况也值得注意。由此可见,1899年的梁启超已经熟知国体一词,也掌握了政体这个概念。
如果把1915年视为中国的一个宪法时刻,视为中国宪法出场的特殊时刻,那么,从1915年至今(2015年),在经历了整整百年之后,我们应当怎样评说百年前的宪法时刻?清人阮元说:学术盛衰,当于百年前后论升降焉。在20世纪90年代,国体与政体构成了宪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因为,国家主权的归属和国家主权的运行方式无疑是一国宪法最根本的内容。
从这个角度上看,梁启超的国体思想通过毛泽东的创造性转化与创造性发挥,影响了当代中国的宪法文本、宪法实践与宪法理论。进入 喻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体 政体 梁启超 共和 宪法 。